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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转“民营”:破解高校转制迷局
作者:喻新安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发表时间:2007-12-05 点击次数

 

一项针对1792所高校校长的调查显示,中国大学校长的平均任期为4.1年;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浙江大学等8所著名研究型大学校长的平均任期为5.9年,而美国同类大学的校长任期为12.2年。由此,人们不免会产生一系列的质疑或追问。

追问一:大学校长平均任期只有4.1年意味着什么?以校长作为大学教学和行政的共同领导人,作为大学权力的代表,这是现代合理而成熟的大学制度最为典型的特征。一所大学能否得到良好发展,与其校长是否有科学的办学理念并能否充分实现有很大关系。对一所大学来说,频繁更换校长,容易导致校长在办学过程中不思进取,或出现急躁、冒进的短视行为;也可能因为办学理念得不到继任者的认同,致使工作难以延续。即使是一个有作为的校长,如果自己的前程充满不确定性,怎么可能从长计议、大展宏图?怎么能不追求学位点、获奖、项目等这些“显性”的政绩?这就是我们不少大学缺乏培养大师的环境,更缺乏类似普林斯顿大学“允许艾尼洛·瓦尔九年不出一篇文章、静心攻克费马大定理这一世界难题”那样的“大爱”的体制原因。

追问二:只有4.1年任期的中国大学校长的真实职业身份是什么?大学校长的职业身份应当是教育家,一个好的大学校长应该下决心做一个职业的教育家。但中国大学沿袭的是政府准公务员那套管理办法,大学校长是由主管部门按照选择政府官员的标准来任命的,而不是按照教育家的标准,选择真正有道德操守、有专业精神和学识的人。在这样的体制框架内,高校的高层管理者基本上是大学管理者、经营者与政治家一体化。今年由博客中国网站发布的一个“中国大学校长公众认同度调查问卷”的结果表明,有69.87%的受访者认为当下中国大学校长的总体形象更接近官员。

追问三:大学校长短暂的任职年限与争创“世界一流大学”的目标是否相悖?回答是肯定的。争创“世界一流大学”一直为国人所关注,国家的重大举措是通过“985工程”对若干研究型大学进行重点投资建设,并提升这些大学的行政级别。而真正的世界一流大学都具有“大楼”“大师”“大学精神”,具有一流的生源、一流的学科、一流的管理。毫无疑问,它们的校长也都是知名的、一流的大学校长。在我国,无论多么著名和有影响力的大学,最高管理者(校长)都没有产生的公开程序,而是由政府指定的。校长任职年限过短,要想达到一流的管理往往是心有余而力不足。所以必须正视,我国高等教育与世界先进水平相比,最大的差距不是技术、金钱,也不是人才,而是滞后的制度。如果我们不能通过改革建立起现代大学制度,不能实现学术自由和学术本位的管理,那么花再多的钱也不太可能实现“世界一流”的目标。

由此看来,导致中国大学校长“短命”的根源在于单一的公立高校办学模式和行政化的教育体制。只有重塑大学精神,恢复大学自主性,推进大学“本质回归”的改革,使我国现行高等教育管理中的权力配置从政府本位转变到学校本位,从行政本位转变到学术本位,才能从制度上保证学校自治和学术自由。至于大学校长的产生,应该根据教育的特点,在更广的范围内,用一个更科学的标准和机制来衡量和选拔。

实现大学的“本质回归”,出路有两条:一是在“公立”体制内改革,基本方面是重建政府与大学的关系,通过政府放权、向大学赋权,恢复大学的自主性,使之成为真正能够面向社会自主办学的法人实体;二是推进高校“公立”转“民营”的转制改革。鉴于我国基本上仍然是公办高等教育一统天下的格局,所以,推进高校“公立”转“民营”的转制改革是更为根本的举措。

一、要充分认识推进高校“转制”改革的必要性

从发展趋势看,“转制”是公共资源市场化改革的必然选择。教育是传统公共部门的一个垄断领域,推进“转制”改革,实质是利用公民社会选择机制和市场机制来打破传统上政府及其附属机构对于公共教育的垄断,形成一种包括公民社会选择和市场机制在内的多样化的公共教育供给机制。20世纪80年代以来,伴随世界各国高等教育经费投入短缺与国家扩大教育规模的矛盾,各国高等教育都经历了程度不一的民营化变革,即政府逐步放松管制,将市场逻辑贯穿于大学改革的过程中,使大学呈现出新的态势。目前,在大多数发达国家,高等教育的主体是私立大学;在亚洲国家,私立高等教育也占有30%50%或者更高的比例。我国高等教育领域民营化的发展趋势也在逐步显现。近年来,我国高等教育领域民营化发展已逐步在制度层面得以涌现,它体现在少量公立高校的“转制”实践中。但总的来看,我国民办高校占本专科在校生的比例仅为10%左右,推进公立高校“转制”改革仍是一项艰巨的任务。

从治理主体看,“转制”有利于改进和完善我国高校的宏观治理结构。治理问题首先涉及治理主体的改善,以治理主体要求来审视我国的公立高等教育,单一政府主体的现象十分突出。尽管建国以来我国高等教育管理体制经历了从中央集权、中央与地方分权、扩大学校办学自主权到形成中央与地方两级管理、以省级统筹为主的曲折发展过程,但我国历次高等教育治理主体的变革,更多的是改变中央与地方的管理权限。例如,20世纪90年代开始的高等教育管理体制的重大调整,中央部门所属的 360多所高校被转由地方管理,但治理主体并没有发生根本性的转变,只是从政府的一个部门转到另一个部门,仍属于传统的纵向的权力下放或横向的权力转移。政府要想赋予高校真正的办学自主权,就必须以对治理主体的改造和重构作为必要通道,也就是说,政府对治理高校的职能必须进行再分解,在把一部分高校下放给地方政府治理的同时,也要把一部分高校通过“转制”下放给社会其他组织或个人管理。

二、要明确公立高校“转制”改革的重点和模式

首先,以明晰规范“转制”高校的产权为重点。从经济学角度来看,产权规范重在提高资源的配置效率,因此,效率优先是界定“转制”学校产权关系的出发点。由于教育的公益性和政治性等特点,兼顾公平必不可少,体现在“转制”学校的产权关系上,就是要做到任何产权的界定首先必须保证效率,重视学校产权的初始界定,以能够调动投资方的积极性为前提,保证资产运作的效率最大化为原则,同时又要兼顾合作单位的利益、学校教职员工及受教育者的利益。从法学角度看,产权规范重在合法,为此应明确“转制”学校的法律地位、产权组织形式和内部管理体制。此外,“转制”学校的产权运行还应从公示、审批、评估、管理等环节进行明确规范,以保障投资者和经营者的权利,保障学校原来的行政人员和教职工的利益不受损害,确保国有资产不会在学校“转制”过程中因资产低估等而发生流失。

其次,要选择好高校“转制”的模式。公立高校“转制”的模式主要有以下几种:第一种是全民营转制模式。全民营转制模式,是由一家大的集团公司作为承接人,采取实物出售或股权出售等方式,通过资产转移,使公立高校成为完全意义上的民办高校。第二种是国有民营模式。国有民营模式,是指学校的校园和基础设施仍属国家所有,但由个人、团体或者企事业单位来维持学校的日常投入并进行管理。第三种是国有与民营混合的股份制模式。国有与民营混合所有制方式,是对学校的国有资产进行评估后,将其继续存留在学校内部,在盘活现在存量资产的同时积极引进社会增量资金,并根据彼此间的比例大小决定股权结构,明确彼此间相应的权益,从而形成一个新的国有资产与民间资产合作的股份制民营办学机制。公立高校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不同的模式进行转制。

三、要稳步扎实推进公立高校“转制”改革

公立高校“转制”是在高等教育领域妥善处理政府、市场和学校三者关系的一种理性选择。市场机制的引入固然可以改善作为公共部门的高等教育的效率,但效率并非高等教育办学的唯一追求。基于高等教育的公益性,“转制”作为民营化的一种制度层面的变革必然具有一定限度。为确保公立高校“转制”目标的实现,维护高等教育的公益性和改革中的公平与公正,公立高校“转制”必须科学划定范围,逐步加以推行,方可取得较好的成效。科学划定“转制”高校的范围问题十分复杂,需要从我国高等教育体系中高校隶属关系、办学层次、类型以及效益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虑。针对我国规模庞大的不同层次和类型的公立高等教育体系,“转制”必须有所侧重。比如,对于研究型大学,暂不进行“转制”;对于教学科研型大学和教学型本科高校,各省份可依据经济与教育发展的不同情况,拿出35所高校进行“转制”;对于高职院校和成人院校,基于它们对教育市场需求变化反映的高灵敏度,完全可以考虑对大部分学校进行整体“转制”。每个省份可考虑拿出13左右的高职院校进行“转制”,并对绝大多数的成人高校进行“转制”。这两类“转制”高校,尤其是成人高校系列,可以考虑转成营利性高校。

(作者系河南省社会科学院副院长,研究员)

                                                   责编:博雅



责任编辑:赵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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