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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学自主权与建立现代大学制度
作者:陈廷柱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发表时间:2008-01-10 点击次数

 

自复旦大学原校长苏步青、同济大学原校长李国毫、华东师范大学原校长刘佛年、上海交通大学原党委书记邓旭初等在1979126日的《人民日报》上共同呼吁给高校一点办学自主权以来,高校办学自主权一直是我国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焦点之一,更是被诸多人士奉为我国大学能否走上光明大道的决定性因素。办学自主权主要涉及的是政府与高校的关系问题,学者们之所以对办学自主权津津乐道,原因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我国正在进行经济体制改革,要更好地发挥高校在经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就必须赋予高校更大的办学自主权。二是大学有着自治的传统,世界各国尊重大学办学自主权的惯例迫使日益开放的中国政府必须正视高校的办学自主权问题。三是大学的组织特性使然,大学作为学术组织使得大学享有办学自主权成为不言而喻的真理。或许是学者们有太多的理由为高校办学自主权辩护,或者是我国政府管理高校的官僚积习太深,直到今天,仍有许多高校管理者在诉说着办学自主权对于大学生存与发展如何重要的故事。

从特定的历史境遇来看,我国政府下放办学自主权的做法与学者们关于高校要拥有更多办学自主权的看法无疑都是正确的,问题是高校办学自主权下放讨论了近30年之后,我们是否应该说点别的内容?笔者认为,讨论办学自主权或大学自主发展的问题应该置于建立现代大学制度的视阈内。这是因为办学自主权是现代大学制度的重要内容,但建立现代大学制度并不等于捍卫大学的办学自主权。从根本上说,强调大学的办学自主权是为建立现代大学制度服务的,只有正确理解现代大学制度,才能明晰我们应该在什么条件下言说办学自主权。

那什么是现代大学制度呢?现代大学制度是大学相关利益者依法分权而治的一种制度安排。一般来说,大学的相关利益者主要有中央政府、地方政府、社会与市场、高校、教师、学生等,现代大学制度的核心是尽可能广泛地反映这些相关利益者对大学改革与发展的诉求,并在形成影响大学改革与发展的重大决策过程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历史地看,有中央政府集权而治的大学制度安排,也有地方政府占主导地位的大学制度安排,还有财团、行业协会等社会或市场力量所左右的大学制度安排,甚至还出现过由学生主宰大学事务的大学制度安排,更不用说由学校行政当局或学者集团为权利主体所建构起来的大学制度。尽管也有学者主张依据学术自由与大学自治的理念来重构我国的现代大学制度,部分学者还强调洪堡创办的柏林大学、蔡元培时代的北京大学已经提供了现代大学制度的样本。笔者认为,这些主张动机是好的,但不是现代的,更不是现实的。就如布鲁贝克所说的那样,高等教育好比战争,它们对一个国家生存与发展的影响实在太大了,怎么可能任由将军和教育家们独自处置呢?自大学诞生之日起,自治始终是一个相对的概念,是有条件的自治,大学要么受到教会的控制,要么处在皇权的羽翼之下。大学自治之所以一再被强调,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在现实中大学自治多半是处在被压抑的状态。从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看,合理的大学制度安排不是要将政府或社会排斥在大学事务的决策过程之外,而是在保障大学具有较大的自主权的前提下避免大学遭受非制度化干预或非制度化竞争的不良影响。洪堡在创办柏林大学以及蔡元培在改革北京大学之时,均提出了一些我们视之为大学理想的办学思想,并在实践中创造出史无前例的办学业绩,但就他们对政府、社会与高校之间的制度安排的贡献而言,到底有多少可圈可点之处,还需要我们全面看待,慎重借鉴。

笔者认为,像英国在政府与高校之间建立起类似于大学经费评议委员会这样的缓冲组织或美国通过颁布一系列法案的办法来促进高等教育的发展,是十分值得我们借鉴或效仿的。现代大学制度的精髓之所在,或者说大学制度现代性的体现,就是政府依法依规并通过某种中介组织以实现对高校的宏观调控,高校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面向社会自主办学。高校享有较大的自主权但不是传统意义上的自治,政府享有较大的调控权但不是过去的直接干预,社会作为相关利益者虽然在形式上没有参与权力的分配过程,但却是现代大学制度最主要的获益者。说白了,建立现代大学制度的终极目的就是要使大学产生最大的、最佳的社会效益。

至此,我们可以用三句话来概括现代大学制度的基本特征:第一,现代大学制度以分权为核心;第二,现代大学制度以法治为表征;第三,现代大学制度以效益为导向。如果我们把现代大学制度分为内外两个部分的话,此三个特征对高校内部的制度安排来说同样是体现其现代性的地方。这里只就第一个方面略说一二,这也是在现代大学制度的视阈下言说办学自主权的另一个好处,那就是可以强化二级教学科研单位的自主权、教授的治学权和学生的参与权。当许多高校伸手向教育主管部门讨要自主权的时候,却把校内的分权与放权问题忽略了。越是强势的校级领导或职能部门,对上在要权,对内却在收权。对高校办学自主权的呼吁并没有延伸到对校内各种权力的科学配置,相反却加大了校级行政权力在资源分配、组织设计、人员聘用等各个主要领域的决定性作用。特别有趣的现象是:高校与政府在权力问题上进行讨价还价时所陈述的那些理由(譬如高校的学术组织特性或高等教育发展的认识论逻辑),似乎对处理校内的权力配置问题就不那么适用了。为此,我们必须意识到,高校的办学自主权与校内二级教学科研单位的自主权、教授的治学权、学生的参与权之间还有一个相互平衡与制约的问题,而这也是现代大学制度处理校内权力配置关系的关键之所在。可见,科学地理解和建构现代大学制度有助于我们克服片面化地追求办学自主权的倾向。

其实,现代大学制度的基本思路和原则框架以及如何理解高校的办学自主权问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已有较为完整的显现。只不过是在解读类似于“高等学校应当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实现民主管理”这样的法律条文时,有些人只是盯着“自主办学”四个字来说事罢了。

(作者系华中科技大学教育科学研究院副教授、教育学博士)



责任编辑:赵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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