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几年,民办学校的发展大家有目共睹。民办学校为国家作了很多贡献,它的特色、服务质量的提高都是值得肯定的。民办学校存在的价值是多方面的,它不光解决了政府教育投入不足的难题,更使教育生态有了一种竞争机制,使教育内部有了一种必要的互补。另外,在自负盈亏的生存压力下,民办学校只能去追求特色和质量,冒着风险去作一些创新的探索。
民办学校在维护自身权益时,要对自身的价值有充分的认识,这样才会得到社会、政府更多的重视。我到过某省一个人口很密集的县,在100平方公里范围内,只有一所公立小学,而且公立小学的各种设施也是比较差的。这说明民办学校的存在,既是一个现实,也是基于很大的社会现实需求产生的。
作为民办学校,要学会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所谓“运用法律”是有层次的,首先就是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在许多国家,首先考虑的是下位法和地方法规中有没有“违宪”的问题,但是我们国家这方面的研究和实际操作仍比较弱,在考虑法律问题时,过于注重具体的法律法规。所以,在讨论政府的政策或者一些违法现象的时候,我们首先要从《宪法》层面进行关注。
现有关于民办学校的法律依据更多引用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在中小学层面,我觉得首先要关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了义务教育阶段所有学校的权益,自然也应该包含民办学校的权益,如“两免一补”和一些涉及到公民受教育的权益等。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是给了公立学校和民办学校同等权利的,但是在实施的过程当中出现了问题。这个问题可能是基层政府违法,也可能是上一级政府拨款不到位,对此,我们要作一些具体的分析。研究者、政府部门和民办学校的操作者应该把这些关系理清楚:谁违法,违了什么法,违法行为是在哪个环节出现的,等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受教育者等各个利益相关群体就可以去向有关机构咨询是不是政府或什么部门违法。通过法律的途径解决民办学校获得“两免一补”一类的公共财政投入的问题,是推进我们国家义务教育的发展、推进公办教育和民办教育和谐发展的重要基础。
民办学校是不是只有通过收学费和政府资助才能获得生存?我个人认为,仅仅靠收学费和政府资助,要支撑民办学校的发展是很困难的。对于民办学校来说,怎么发展、如何定位自己的发展道路,是首先要明确的,依靠自身的努力办出特色才是最重要的。民办学校除了要对教育事业作出贡献以外,还要跟地方的社会发展融为一体,为当地的社会发展作出贡献,在得到当地人们的认可、社会的认可,甚至包括企业的认可之后,就可以从多方面获取一些资助,从而降低自己的办学风险。
在“两免一补”政策逐渐落实的情况下,民办学校面临的一个更大的挑战和问题就是,随着国家“两免一补”政策的逐渐到位,很多中小学生会回流到公立学校,民办学校从政府得到的人头费就会减少。这是一个很严峻的现实问题。民办学校要认识到,试图通过获得政府的人头费来维持学校的生存和发展是不现实的,民办学校对此应该有一个比较长远的想法和对策。
同时,我们也应该敦促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去思考:在政府还没有足够的经济实力去完全负担所有的义务教育经费和各种设施投入的情况下,是否应该让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教育有一个继续生存的空间?如果让民办学校一下子都倒闭,那么政府将要为此承担更多的责任,因为政府在获得权利的同时,也把风险和责任揽到了自己身上。民办学校出现问题,政府至少是有连带责任的,其中包括社会安定、教育的长远与和谐发展的问题等。
在诸多教育问题的背后,其实不仅是教育体制的问题,更是社会整体发展的问题,地方政府对这方面的认识就显得尤为重要。在这方面,前几年浙江省长兴县的探索就做得非常好。2001年开始,长兴县尝试通过教育券制度来平衡公立学校和民办学校。对于公立学校的学生,政府一律给每人发300块钱的义务教育券,对于贫困学生每人再给200块钱的教育券补助。由于职业教育成本高,职业学校的学生每个人给的教育券是400块钱。此外,特别给了民办学校每生500块钱的教育券,是额度最高的。当地政府有关领导的解释是,当地政府对民办教育的投入比较有限,这样做代表了政府对社会力量办学的认可与支持。政府用少量而且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的投入,换来了社会资金的大量投入与办学热情,如此,不仅使得教育生态变好了,而且减轻了政府的负担,并能产生促使教育多元化发展的积极作用。
为此,我呼吁社会各界共同努力,积极推进相关法规的建设、法律的落实和监督,共同为我国民办教育的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使中国教育的整体发展具有更强大的活力。
责任编辑:涵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