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是我国义务教育发展观、教育价值、教育公共政策继续调整的转向之年。从在西部的农村中小学开始实施“两免一补”政策,到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概念逐步为各地方政府所接受,再到许多地方假市场之名、行营利之实的中小学“改制学校”受到强制清理,这些十分显著的变化令人鼓舞。
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和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是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以下简称新《义务教育法》)的两大突出亮点。2006年9月1日新《义务教育法》正式实施后,关乎义务教育外在发展环境的前者,明确义务教育经费的分担责任,中央和地方政府已经达成共识,形成制度后比较容易执行;而关乎义务教育内在发展活力的后者,要确保义务教育不在权力的侵蚀下丧失内在发展活力和衍生腐败,难度不小。
■■停办重点校(班)是个大难题■
我国基础教育的重点学校制度始于上世纪50年代初,其特点是将学校和学生等级化,提供不同品质教育,以升学教育和培养少数尖子为办学的主要追求。时至改革开放初期,社会百业待兴而国家财力有限,为了早出人才,各地政府继续集中力量办好一批中小学校。比如全国制定了城市教育附加费这个政策,上海利用每年收上来的10多亿元附加费办窗口学校,几年下来一批条件优越的窗口学校办了起来,再后来这样的学校在全国遍地开花。
用教育附加费办窗口学校与地方官员要出政绩的动机相合,加上一批富裕起来的家长要孩子上好学校,并通过“择校费”的方式不断将大量的钱向好学校集中,结果使义务教育的资源配置越来越倾斜。早在上世纪90年代中期,我国已提出取消义务教育的重点学校制度,学生免试就近入学。遗憾的是,各级政府突出重点、片面追求少数优势学校发展的思路并没有改变,在很多地方,以示范校、实验校、星级校等名义打造少数豪华奢侈的“名牌学校”的同时,制造了大量的“薄弱学校”“差校”,致使择校竞争和应试教育愈演愈烈,迄今使人感到积重难返。
从历史上看,办重点校符合当时国情,具有某种历史合理性,但对于出现今天重点校际竞争之激烈局面是始料未及的。重点校依靠特殊权力和优质资源聚敛钱财,使义务教育的公平环境愈益恶化,因此在实施新《义务教育法》之后,就既不合理也不合法了。在北京,许多重点初中与重点高中剥离后,不再是严格意义上的重点校,然而其“重点”的名声还在。因此,全国人大副委员长许嘉璐认为,要实现义务教育资源的均衡,关键是实现学校师资水平的均衡。相比之下,国外的做法则是让教师和校长流动起来,并实行国家所有(全国教师公务员制),从而达到义务教育发展的均衡。
由于重点校(班)并不能精确定义,随着新《义务教育法》的实施,它们开始改头换面继续过去的故事:不办重点校(班),改名为“实验校”(班);不张贴学生成绩,而将名次落后的学生的家长召到学校;不公开收取择校费,而改为暗中收取或另立名目。对于诸如此类的顶风而上暗流涌动,一些地方政府则大开绿灯,这就构成了对新《义务教育法》严肃性和权威性的真正挑战。
如果不整治义务教育阶段的上述教育秩序,逐步取消义务教育阶段实际存在的择校现象,法律规定的不办重点校(班)就是一句空话。我国城市和城镇中已经形成许多资源丰厚的名校,不可能在短期内让所有学校达到同一水平,更不会使过去重点校制度遗留的难题消失。当前最需要政府在管理思路与方式上寻求对遗留问题的化解之道,比如在择校费的收取与分配上,可考虑对获得大量资助的名校收取教育公平互助金,以损有余而弥不足。又比如要对目前越来越火暴的社会培训班监管到位,才能依法达到保护中小学生的目的。
■■教育公平本身就是一种“教育”■
教育公平直接影响着一代孩子人生成长的起点公平。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是政府的主要职能之一,将义务教育办成孩子们平等学习的地方,无论是学校硬件还是师资力量,都需要逐渐走向均衡,国际上推行现代教育的国家都不例外,因为教育现状本身就是一种“教育”。任何政策都有成本和收益,人民的长期福祉永远是制定政策的指导思想。如果义务教育资源配置大体公平合理,孩子们就会心安理得地在自己家庭附近的学校上学。当孩子们从小就能感受到来自社会的平等对待,他们成长的过程就是培育尊重平等精神的过程;反之,如果他们在开学之际就要与家长一起面对人际关系与择校费,不仅其幼小的心灵很容易受到扭曲,还会给社会增添经济成本与道德成本。
对于义务教育“不得举办重点学校和按成绩分班”的规定,很多并不认同的教育人士基于传统的发展思路,质疑这是搞平均主义、降低教育质量。而始终坚持“不能把义务教育的公平推向未来”的著名学者杨东平认为,义务教育原本具有一种“平均主义”的取向。义务教育是国家行为,是政府依靠纳税人的钱举办的,它的基本价值和功能是保障公民平等的教育权利和教育机会。因而公立学校必须是一个标准,并且是对所有的学生一视同仁,许多国家和地区实行“一张图纸盖所有的中小学校”,体现的正是这一基本价值。同时义务教育提供的是每一名少儿都必须接受的基础性教育,因而不具有选拔性、竞争性,也不承担培养尖子、制造优秀的功能。
我国多年来实行重点学校制度的现实,使很多人误以为义务教育具有筛选、培养尖子的功能,这正是需要大张旗鼓地进行拨乱反正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李连宁特别指出,新《义务教育法》规定了“免试就近入学”,这主要是因为小升初考试区分度很小,很难对学生进行选择,而如果把奥数和英语作为考试标准,又会大大增加学生负担,因此小升初考试不会恢复。
除了以上教育理念和价值观念的偏差,许多地方热衷于举办重点校(班)的根本原因,还在于可以给学校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其背后是一种营利的动机和利益机制。尽管国家禁止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择校,但择校一直在公开进行。大城市中的少数重点小学、初中择校竞争异常激烈,择校费远远高于大学学费和高中择校费,已经到了十分离谱的程度。义务教育事业的发展使教育资源总量增长,理应为广大民众带来教育机会的增长,而民众所质疑的是,增长的这部分教育机会的分配过程,并没有弱势人群在享用。
还是在上海,政府3年总共投入85.65亿元的“加强初中建设工程”,通过均衡配置教育资源、均衡规范政策与管理等手段,已基本实现了义务教育阶段“无弱校”,涌现出一批原来相对薄弱、现在得到社会公认的素质教育特色学校。这些学校的校长坚持“开门办学”的理念,积极参与学习型社区的创建,实现优质教育资源与社区共享,成为全市纵深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突破口。
■■明确政府应为义务教育尽义务■
“合理配置公共教育资源,不得举办各种名目的重点学校和重点班”,是教育部在2006年新学年开学前发出的指导意见。“很多地方官员介入教科书的编写、出版和发放,教科书已成为教育领域腐败的一个很重要的领域”(据新华网),是全国人大法工委解读新《义务教育法》时对时下政府公共服务严重越位的抨击。
政府为义务教育尽义务的原则,本应是既充分服务不缺位、又不过分介入教育具体事务不越位。在一个正常的公共服务的过程中,政府越位甚至比缺位危害更大。审视近年来中小学教材、招生、采购、基建等教育腐败的高发领域,几乎都与“官员介入”密切相关,甚至可以说,权力越位的程度,决定了这些领域腐败的深度。
从权力越位对义务教育的危害看,依据现行的教育管理体制,义务教育阶段公立学校没有成为教育权力主体的原因在于:从人力财力物力管理,到招生考试、教材和课程设置等具体教育行为,都是教育行政部门“说了算”。新《义务教育法》对于政府公共服务职能的要求是切实恪守服务本位,而不是让公立中小学自己去挣钱。同时,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还需要改进不相宜的评价机制——“一些地方政府习惯于用升学率评价当地教育工作和学校办学水平,实际上成了片面追求升学率的奖惩机制”(教育部部长周济)。
全国人大常委、原国家教委副主任柳斌认为,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变失衡的现实不会几年十几年可以完成。贯彻新《义务教育法》不仅是一场持久战,也是一场攻坚战,有关措施既要坚决、强硬,又要具有可操作性、可问责性,而不要再“涛声依旧”地拉大校际差距。着眼于长远,要彻底消除择校竞争。因为建立义务教育的正常秩序,必须靠实际缩小校际差距,以及改革小升初和中考制度。在这些方面,各地已有不少成熟经验值得学习借鉴。李连宁确认的途径有:通过调整学校布局撤消薄弱学校,倡导名校帮扶兼并薄弱学校,缩小名校与薄弱校间教师的收入差距,推行名校招生指标均衡分配的办法。
衡量政府推进本地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切入点,还要看有没有可行的治理举措解决义务教育的失衡现状。比如:是否以公开所有学校的政府投入情况为前提,坚决取缔、查处义务教育学校的种种择校行为,包括权力机构与重点校以“共建”形式的择校行为,并对重点校开展审计,对违法者依法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收缴非法的择校费收入;是否查处变相重点校(班),严格控制真正有实验项目的“实验学校”和“实验班”的比例、数量,向社会公开全部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是否定期开展新《义务教育法》执法大检查,公布检查结果,并将此作为对地方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重要评价,对领导人实行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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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法修订大事记
●1986年4月12日,六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2003年,在十届人大一次会议上,有近600名代表强烈要求修订《义务教育法》。
●2003年6月,十届人大常委会将修订《义务教育法》列入立法计划。
●2004年6月,教育部将《义务教育法》修订送审稿报请国务院审议。
●2005年6月,国务院法制办形成《义务教育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2006年1月2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2006年2月25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首次审议《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
●2006年6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责编 子 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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