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全国教育教学辅导类报纸行业自律公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行业自律机制,维护行业的社会形象,规范从业人员的职业行为,促进本行业健康有序的发展,特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所称教育教学辅导类报纸行业是指从事教育类、教学辅导类报纸产品生产、经营等活动的行业的总称。 第三条 教育教学辅导类报纸行业自律的基本原则是勇担社会责任、坚持正确导向、传播先进思想、服务教育大局。 第四条 全行业从业者站在推动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创造人才培养良好氛围的高度加入本公约。 第五条 全国教育教学辅导类报纸审读中心作为本公约的执行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公约。 第二章 自律条款 第六条 自觉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严格遵守宪法、法律和宣传纪律,不得利用自己的舆论工具,宣传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相违背的内容。 第七条 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报纸出版法规,大力弘扬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传统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道德准则,积极推动本行业的职业道德建设。 第八条 要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坚决杜绝虚假新闻、有偿新闻,强化为教育持续健康发展营造良好舆论氛围、提供信息服务、传播先进理念等社会责任意识,不断加强质量建设,严把质量关,提高报纸质量。 第九条 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按照“三贴近”的要求,针对广大教育工作者、学生的现实需要,传播先进教育理念,传承优秀文化知识,服务教育改革与发展。要自觉履行以下自律义务: (一)要及时、全面、准确地宣传党的教育方针,推动教育事业全面协调发展,不得刊载与此相违背的内容。 (二)要坚持正面宣传为主,在舆论上监督和推进教育公平,不得以猎奇的心态,故意或随意炒作个别不合理事件、现象,激化社会矛盾。 (三)要传播先进的教育理念和教学方式方法,积极推进新课程教学改革,不得宣扬与素质教育相违背的教育、教学观念。 (四)要传播先进文化,介绍先进的学习方式方法,启迪学生心智,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不得宣扬落后的学习观念,不得与推进素质教育相违背,在利益驱动下,把报纸办成纯粹的“试题集”。 (五)不得宣传推广质量低劣的教学参考、学习辅导书刊资料等。 (六)不得宣扬凶杀、淫秽、色情、封建迷信或伪科学的内容,不得传播教唆犯罪和有害青少年健康的内容。 (七)自觉抵制和杜绝隐性广告和虚假广告。 第十条 加强沟通协作,研究、探讨本行业发展战略,对行业的建设、发展提出有益建议。 第十一条 支持行业内同行采取各种有效方式,优势互补,加强产品生产、经营等领域的协作。不得恶意竞争,尤其是互打价格战、广告战,不得恶意抢注他人商标,不得贬损、诋毁他人声誉。 第十二条 要严格自律,自觉维护行业形象,自觉接受来自社会各界的监督和批评,共同抵制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 第三章 公约执行 第十三条 全国教育教学辅导类报纸审读中心负责组织实施本公约,及时向公约成员单位传递推动本行业发展的法规、政策及行业自律信息,传递教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及有关信息,传递质量检查工作信息。 第十四条 公约成员单位应充分尊重并自觉履行本公约自律条款,全国教育教学辅导类报纸审读中心有权对成员单位遵守本公约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十五条 公约成员之间发生争议时,争议各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争取以协商的方式解决争议,也可以请求公约执行机构进行调解,自觉维护行业团结,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第十六条 公约成员单位违反本公约的,任何其他成员单位均有权及时向公约执行机构进行检举,要求公约执行机构进行调查;公约执行机构也可以直接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向全体成员单位公布。 第十七条 公约成员单位违反本公约,造成不良影响,经查证属实的,由公约执行机构视情节给予在公约成员单位内部通报或在年度全国教育教学辅导类报纸质量检查大会通报的处理,并报新闻出版总署报刊司备案。 第十八条 公约所有成员单位均有权对公约执行机构执行公约的合法性和公正性进行监督,有权向执行机构的上级部门检举公约执行机构或其他工作人员违反本公约的行为。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公约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 全国所有教育教学辅导类报纸均为公约成员单位。 第二十一条 本公约生效期间,经公约执行机构或本公约十分之一以上成员单位提议,并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单位同意,可以对本公约进行修改。 第二十二条 本公约由全国教育教学辅导类报纸审读中心负责解释。 第 页 责任编辑:管理员
相关文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