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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人事改革实施意见(二)
发表时间:2008-01-10 点击次数
 9.探索建立固定与流动相结合的用人制度。逐步改变单一的固定用人方式,有条件的 事业单位应积极实行专职与兼职相结合的用人办法,规范兼职制度,确定适用范围,健全内部管理。特别优秀的高级人才可探索人才共享的用人方式,兼职兼薪,其成果按照人才与用人单位(某一单位或共享单位)签定的协议或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归属。鼓励和支持事业 单位的人才流动,促进专业技术人才资源配置的社会化、市场化,以实现人才资源的科学化配置。
    10.
加强聘后管理。进一步完善聘后管理办法,保证聘用制度的实际效果,调动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对受聘人员的管理应按照聘用合同和岗位目标责任书进行。建立健全适合事业 单位领导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不同特点的考核评价体系,逐步实现考核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把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增资、晋升、奖惩等的依据。
    11.
建立解聘辞聘制度。受聘人员违反合同规定,单位按照聘用合同予以解聘,用人单位违反合同规定,职工也可以按照聘用合同辞聘。对分配到事业单位的军转干部及随调家属,在 适应期内非因法定原因不得解聘。通过建立解聘辞聘制度,疏通事业单位人员出口渠道,解决人员能进能出的问题。
   
受聘人员辞职或被辞退后,可按有关规定,由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实 行人事代理。
    12.
推进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事业单位的后勤服务人员和相应资源及操作运行,应逐步从行政管理和业务工作中分离出来,组建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后勤服务实体 ,实现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
   
四、深化分配制度改革,完善分配激励机制 
    13.
进一步扩大事业单位内部分配自主权。对转制为企业的,实行企业的分配制度;对经费由国家财政拨款的,在国家政策指导下,搞活内部分配;对国家逐步减少经费拨款的,经 批准,逐步加大内部分配自主权;对经费完全自理的,允许自主决定内部分配,逐步建立起重实绩、重贡献、灵活有效的工资收入分配制度。
   
事业单位搞活内部分配必须坚持以下原则: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效率优 先,兼顾公平;分类管理,放权搞活;政府宏观调控,市场基础调节。各单位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确定相应的分配模式和办法。事业单位搞活内部分配可采取以下几种形式:一是有自 筹收入的单位将国家规定的工资和津补贴照常发放,只将单位自筹收入部分搞活分配;二是将国家规定的活工资部分和自筹收入捆在一起(有的包括津补贴)搞活分配;三是将全部工 资收入重新进行分配;四是试行生产要素参与分配,即按项目收益分配和入股分配等。
   
实行统发工资的单位,要按照省有关文件规定,把工资统发和搞活内部分配有机地结合起来 ,使内部分配真正与受聘人员的实际岗位和贡献挂钩。
   
对有条件的事业单位,可试行工资总额包干制度,搞活内部分配。逐步探索以岗位工资为主 要内容的结构工资制,建立符合不同类型事业单位,不同类别、不同层次岗位特点的岗位工资序列。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可采用多种形式高薪聘用优秀拔尖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 ,实行一流人才、一流贡献、一流报酬。
    14.
积极探索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实现形式。按生产要素分配可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探索:一是从科技开发、科技转让、科技咨询、科技培训、科技服务等活动所创收益 中提取一定比例,分配给参与上述活动的人员。二是对签定技术承包合同或协议的专业技术人员,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所签协议的规定进行分配。三是对进行资金入股或技术、无形资 产折资入股的个人,根据其拥有的股份,从所获收益中给予股金分红。四是对提供信息、合理化建议给单位带来直接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从由此产生的效益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 报酬。五是根据经营管理者的责任轻重、风险大小和工作业绩优劣(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情况)等,确定经营管理者报酬。六是单位自有资金、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投入社会生产、生 活所获收益,在扣除必要消耗费用、税收并留取一定的资产增值费用和单位事业发展基金等后,提取一部分用于职工分配。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对有重大科技发明或突出贡献的人员实 行重奖。
   
五、多层次、多形式妥善安置未聘人员 
    15.
坚持以内部消化为主的原则,实行多层次、多形式的未聘人员安置制度。鉴于目前事业单位社会保障制度尚不健全,要在以内部消化为主,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先挖渠, 后放水的原则指导下,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探索未聘人员安置办法,拓宽安置渠道。要以 单位、行业或系统为基础,通过兴办新的产业、转岗培训、自主择业等多种方式安置未聘人员。鼓励未聘人员进入人才市场,通过政府人事部门人才交流服务机构进行托管。
    16.
充分发挥政策导向作用,鼓励未聘人员到新的领域、新的岗位发挥作用。各地、各部门和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要为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提供良好的市场环境, 促进人员的合理流动,主动为妥善安置未聘人员提供信息、帮助、指导和服务,引导未聘人员创办实体或进入企业,为社会创造新的财富。
    17.
建立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制度。要完善我省的社会保障体系,加快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制度,为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提供必要的社会保障。
职工由事业单位向企业流动时,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关系处理按照省劳动和 社会保障厅、财政厅、人事厅、编办下发的豫劳社〔200131号文件精神办理。
事业单位职工经培训后仍未能被聘用上岗的,已参加事业单位失业保险的人员,按照规定享 受失业保险待遇。未参加失业保险的人员,聘用单位应发给适当的生活补助费。事业单位职工失业期间的养老保险问题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人事部《关于事业单位参加失 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29号)文件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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