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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一)
发表时间:2008-01-10 点击次数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全省人才工作会议及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工作会议精神,现就完善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面实行人员聘用制度
    1.
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国办发[2002]35号文件做好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02]82号)要求及工作部署,今年事业单位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以及转制为企业的以外,都要实行人员聘用制度。事业单位与职工要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统一的聘用合同书,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到2005年,在全省事业单位基本建立起正常化、规范化的聘用制度,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由行政任用关系向平等协商的聘用关系转变,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人事管理制度。 
   
二、改革领导人员任用制度
    2
.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改革事业单位领导单一的委任制,在选拔任用中引入竞争机制。规范直接聘任、公开选聘、推选聘任、竞岗聘任等办法,明确受聘者的任期和责、权、利。
    3.
参照《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中办发[2004]13号)要求,选择部分空缺岗位面向社会公开选拔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公开选拔工作应当经过下列程序:发布公告;报名与资格审查;统一考试(包括笔试和面试);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公示;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办理任职手续。公开选拔的领导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和任期制,部分岗位试行年薪制。
   
三、中层领导岗位实行竞争上岗制度
    4.
按照《河南省事业单位中层领导竞争上岗试行意见》(豫人[2003]74号),事业单位中层领导岗位出现空缺一般应通过竞争上岗进行补充。竞争上岗工作要按照管理权限,在核定的内设机构和职数限额内,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对于部分拟竞争的岗位,也可打破身份界限,允许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人员参加竞争。
    5.
对通过竞争上岗的任职者要签订聘任合同,聘期一般不超过5年。对晋升职务的人员,按照任职试用期的有关规定试用(试用期不超过一年),并享受相应岗位工资及福利待遇。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对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或尊重本人意愿自谋职业。
   
四、补充人员实行公开招聘和人事代理制度 
    6.
按照《河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试行意见》(豫人[2003]74号),事业单位除上级任命领导干部、政策性安置人员、涉密岗位及引进特殊专业人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人才外,新进人员实行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为逐步改善我省事业单位人员结构,补充人员要严格控制工勤人员的比例。公开招聘工作必须在编制限额和人事部门下达的年度增人计划内,根据工作需要和所需岗位的要求,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7.
补充人员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方案经主管部门和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同意后,考试前在本地区有关媒体或河南省人事网上发布招聘公告,公开招聘岗位、人数、资格条件、相关待遇、考试考核办法等信息。招聘应打破地域和身份界限,非在职人员符合招聘条件的一视同仁。拟聘用人员要在一定范围内公示,以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8.
用人需求相对集中的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可由政府人事部门和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定期组织实施,集中进行笔试和面试,以规范用人行为。
    9.
考试考核合格的受聘人员,用人单位与其签订《河南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非在职人员初次被聘用的,需填写省人事厅统一印制的《事业单位初次招聘人员登记表》,连同聘用合同书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核。《事业单位初次招聘人员登记表》作为计算工龄、调资、晋升、流动的依据。新聘用人员应由当地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实行人事代理。
   
未按规定进行公开招聘的,各级人事部门不予办理相关人事手续。
    10.
有条件的事业单位应积极探索固定岗位与流动岗位相结合的设岗方式,实行专职与兼职相结合的用人办法。流动岗位主要用于柔性引进单位急需的高层次人才,以实现人才资源的科学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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