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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出台
本报讯我市2005年普通高、中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意见,已正式出台。实施意见共分31条,对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原则、毕业生就业政策等作了具体规定。5月18日,市人事局毕业办负责人发布了这一消息。 本科以上学历毕业生,愿意到我市就业,可先办理落户,后找接收单位。取得中专以上层次毕业证书,在沈就业并参加我市社会保险的毕业生,可在我市办理就业、落户手续。 无上级主管部门的单位接收毕业生,可直接到市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办理接收手续。机关、事业单位录用毕业生,凡进必考。进国家机关,参加市里统一报名、考试、录用。 凡是沈阳市生源的应届大专(含高职)、中专毕业生,想到成人高校学习的,可到市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办理登记手续,三年内取得国家承认学历的,按照应届毕业生就业有关政策办理就业手续。 市内五区生源毕业生到农村区县工作的,取消一年实习期,户口可迁到工作地区,也可落在家庭所在地。 第 页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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