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在西藏拉萨发生的极少数不法分子打砸抢烧暴力事件,海外一些带有偏见的媒体和人士不顾事实攻击西藏人权状况。然而,西藏的历史告诉世界:在达赖统治的那个政教合一、封建农奴制社会的旧西藏,人权只是所谓官家、贵族、寺院上层僧侣的人权,农奴主可以把农奴用于租让、转让、赌博、抵押,赠送或出卖给其他领主。
与此形成鲜明对照的是,新中国从根本上保障了西藏人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只有在西藏和平解放后,翻身做了社会主人的广大藏族人民才真正拥有了政治自主权、社会经济发展权、继承发展文化和宗教自由信仰权。
西藏自治区成立40多年来,西藏各族人民在中央政府的领导下,充分行使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赋予的当家做主权利,改变了西藏贫穷落后的面貌,提高了自身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成为西藏走向繁荣稳定的根本保证。
1984年,国家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确立为国家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对少数民族自治地方在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自治权及与中央政府的关系作了系统的规定,为西藏人民充分行使自治权利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西藏贯彻实施以来,根据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西藏享有广泛的自治权,涉及立法、使用民族语言文字、人事管理、自然资源的管理和开发等诸多方面。
2007年西藏自治区生产总值超过342亿元,人均GDP超过1.2万元,按可比口径计算均比2002年翻了近一番,西藏经济实现了连续7年保持12%以上的增速跨越发展,投资消费协调拉动经济增长的局面开始显现,进入了跨越式发展的“黄金时期”。
西藏近50年来沧桑巨变的历史告诉世界:废除达赖统治下政教合一政治制度和封建农奴社会制度,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西藏社会经济取得巨大发展的根本保证,也是西藏广大人民获得充分生存权、发展权的根本保证。人们有理由相信,只要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西藏的明天会更美好。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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