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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区域自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保证
1947年,在新中国成立前夕,在人民解放战争的隆隆炮声中,我国第一个省级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的诞生,不仅开启了内蒙古发展的新纪元,而且开辟了中国特色民族发展的新道路。
新中国开启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尊重历史、合乎国情、顺应民心的正确选择。从历史传统看,历代中央政府都对少数民族地区采取不同于内地的特殊政策进行治理,这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历史渊源;从民族关系看,中华文明史既是一部各民族形成和发展的历史,也是一部多民族相互交融、相互学习、共同进步的历史;从文化渊源看,对祖国的热爱和对中华民族身份的认同,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文化基础;从现实条件看,我们既要致力于维护国家的统一,共同建设强大的祖国,也要从民族的、地区的实际出发,注意照顾差异和特点。经过60年的探索与实践,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内涵日益清晰:国家的集中统一是前提,一定的聚居区域是基础,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是核心,培养使用少数民族干部是关键,保障少数民族当家作主的权利是实质。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体现了国家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自主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精神,反映了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和各民族共同繁荣的原则,凝结了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的实践经验与政治智慧。 回首60年,我们看到了一串坚定的足迹:1947年,内蒙古自治区诞生;1949年,《共同纲领》确立民族区域自治为一项基本国策;1952年,《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发布;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明确了民族区域自治的法律地位;1984年,颁布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2001年,修订《民族区域自治法》;2005年,国务院颁布《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 回首60年,我们看到了一串醒目的数字:截至目前,我国共建立了155个民族自治地方,包括5个自治区、30个自治州、120个自治县(旗)。在55个少数民族中,有44个建立了自治地方,实行区域自治的少数民族人口占少数民族总人口的71%,民族自治地方面积占全国总面积的64%多。同时,建立了1173个民族乡,作为民族区域自治的重要补充形式。 实践证明,民族区域自治具有巨大的优越性——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使得各民族在统一的社会主义祖国大家庭里,既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又各得其所、各尽其能、各展所长。 今天,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已经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在民族问题上的集中体现。因为这个制度,我们巩固了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体现了中华民族多元一体的基本格局,保证了中华民族大家庭的根本利益。 (据《人民日报》) 第 页 责任编辑:szb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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