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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是我国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是国家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它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以及基层民主自治制度构成了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
了解和把握这一制度的内涵是本框的重点,我们通过以下几个方面来解决。 1.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前提。 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指在国家统一领导下的自治,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我国不可分割的地方行政区,都享有自治权,而不是主权,民族自治地方与国家是部分与整体的关系。 2.民族自治地方。 我国民族自治地方是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建立起来的,分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旗)三级,民族乡不属于自治地方。 3.民族自治机关。 民族自治机关是指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民族自治机关在行使一般国家机关职权的同时,享有和行使自治权。 4.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核心内容。 自治权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核心内容,即自治机关根据本地方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政策,自主管理本民族自治地方内部事务的权力。自治机关的自治权,范围、内容广泛,涉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各个方面。自治权是我国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赋予的,行使有法律保障;同时上级国家机关尽其扶持和帮助的职责,也为自治权的行使提供了保障。 5.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必然性。 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是适合我国国情的必然选择。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历史传统和各民族大杂居、小聚居、交错杂居的分布特点,是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社会基础。近现代形成的相互依存的民族关系,使得民族区域自治有坚实的政治基础。 6.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优越性。 实践证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具有显著的优越性,有利于维护国家的统一安全,有利于保障少数民族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有利于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有利于促进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蓬勃发展,把国家的繁荣富强和民族的繁荣发展结合起来,把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同少数民族地区的特点结合起来,对各民族的团结和少数民族的进步具有重要的作用。 第 页 责任编辑:贝贝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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