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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强督学队伍,发挥督学作用,为河南教育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

发布时间:2022年03月03日23:56 来源:教育时报

作者:河南省教育厅总督学   李金川


《河南省教育督导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我省教育督导制度恢复以来的第一部地方性教育督导法规,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教育工作重大决策部署的具体行动,是立足我省实际,实现由教育大省向教育强省迈进的法治保障。它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省教育督导工作走向法制化管理轨道,必定会对全省教育事业改革发展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


《条例》规定:教育督导实行督学制度。督学是受教育督导机构指派实施教育督导工作的人员,行使对教育工作的监督和指导职责,肩负着政府的重托、人民的信任和期待。毫无疑问,督学队伍的建设和督学作用的发挥,关系着《条例》实施的效果。


一、厉兵秣马,打造强有力的督学“铁军”


教育督导工作的顺利实施,关键在于要有一支训练有素、能打硬仗的督学队伍。一要坚持优选专家,建强队伍。根据《条例》规定的聘任条件,按照“讲政治、敢担当、懂教育”的原则,把有教育情怀、有专业素养、有强烈责任心的同志聘任为各级督学。不断优化督学队伍组成,确保督学队伍政治过硬、业务精通,为高质量开展教育督导提供组织保障。二要注重业务培训,提升能力。要紧扣各级督学任职需求和教育事业改革发展的需要,实施督学入职培训,完善培训体系,打造督学学习共同体,形成人人皆学、处处能学、时时可学的良好局面,全面提升各级督学的综合素养。三要坚守使命担当,树立权威。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勇于担当、主动作为,勇于斗争、善于斗争”,既是教育事业的发展所需,也是督学职责所在。要理清“督什么”“怎么督”的办法和策略,动真碰硬,揭短亮丑,用督导成效树立督学权威。四要强化规范管理,保障公平。《条例》从十个方面对督学的分类、督学任职条件和选聘、督学职权和回避、督学考核和退出等做出明确规定,对督学队伍实施全员、全程、全方位管理。要建立健全督学考核制度、退出机制和追责机制,将各级督学行为始终置于《条例》约束之下,置于被督导单位及社会各方面的监督之中,从而确保教育督导的公平公正。


二、主动作为,做教育改革发展的监督者


《条例》明确要求,教育督导机构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九类事项实施教育督导。我省对市级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督导已经开展了两次,通过实地督导评估,既总结了各地的经验,也发现了存在的问题。通过督导,由督学队伍组成的督导小组,不仅向市级政府进行了反馈,提出了科学的督导意见,也向省政府提出了合理的工作建议,这对推动我省教育改革发展、督促地方政府切实履行教育职责发挥了重要作用。省第十一次党代会把“创新驱动、科教兴省、人才强省”作为“十大战略”之首,对教育工作提出新的更高要求。从教育大省转变为教育强省,教育改革和发展的任务将更加艰巨,监督保障责任更加重大。确保各级政府落实教育优先发展战略地位,为教育发展创造良好环境,这是新时代教育督导所面临的重要历史任务。面临新形势新要求,各级督学要勇于做一名合格的教育改革发展的监督者,助力河南教育的高质量发展。


三、恪尽职守,做学校健康发展的指导者


各级各类学校是国家教育方针政策落地生效的“神经末梢”和“毛细血管”,学校依法治校、依法治教、规范办学至关重要。《条例》强调,要对学校的十二类事项实施教育督导。各级教育督导机构聘任的督学,有很多本身就是熟悉教育工作、德高望重的一线干部、校长和教师,拥有不同的行政经历、专业特长,以及丰富的教育教学管理经验,又是当下教育综合改革的实践者和执行者,在开展对学校的督导工作时,要发挥这些优势和特长,准确发现学校存在的问题,并及时提出整改建议,将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牢牢守住教育健康发展的第一道防线。


四、求真务实,做教育的贴心人


改进督查方式,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是中央的明确要求。各级督学,尤其是中小学(幼儿园)责任督学,要将“四不两直”作为常态方式,走进学校、家庭、社区,充分了解民情民意,切实做到脚到、眼到、耳到、心到,充分掌握第一手资料,积极与教育行政部门和政府教育督导部门沟通报告,研究探索行之有效的解决途径,特别是针对招生收费、校园安全、“双减”等教育热点难点、社会普遍关注问题,真正架设起家长、社会、学校和政府之间的沟通桥梁。同时要采用当场反馈、家长座谈会等形式,将学校整改情况向家长反馈,争取家长的理解,成为为群众真办事、办实事的贴心朋友。


(来源:《教育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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