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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教育督导步入法治化轨道

发布时间:2022年03月18日01:24 来源:教育时报

2021年11月27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河南省教育督导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是河南省教育督导制度恢复以来的第一部地方性教育督导法规,它的颁布实施,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的具体行动,是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重大举措,也是河南教育督导步入法治化规范化轨道的重要标志。


《条例》确立教育督导管理体制的法定化。为了增强教育督导的工作效能,《条例》第四条对政府教育督导机构组成和独立履行教育督导职责做出了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教育督导工作的领导,设立教育督导委员会,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督导工作”“教育督导委员会及其办公室作为教育督导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独立履行教育督导职责”。教育督导是政府依法依规管理教育的行政职责,纳入依法行政范畴。教育督导委员会作为教育督导机构,是教育督导工作的实施主体,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独立履行教育督导职责,最终形成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现代管理运行机制。


《条例》彰显教育督导运行机制的规范化。《条例》第二条,规定了教育督导具有督政、督学和评估监测的“三位一体”法定职能。根据河南省教育督政工作的经验和做法,《条例》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督导”,突破了国务院《教育督导条例》中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督导”的职能要求,增加了“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同级督政”的职责规定,这是教育督导运行机制上的创举、完善与规范。


《条例》突出督学聘用与管理的制度化。《条例》第十一条,对督学聘用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做出了明确规定,强调县级以上教育督导机构从事教育督导工作的总督学、副总督学、专职督学和兼职督学应该具备的基本素质和专业能力。《条例》中也规定了教育督导机构开展教育督导工作一般通过指派督学来具体实施,同时对督学的制度化管理也做出了专门明示:一是要加强督学队伍建设,打造科学合理的督学队伍;二是要建立回避制度,确保教育督导的客观公正;三是要强化对督学的培训,有效提升督学队伍的专业水平和能力;四是要强化考核,实现督学队伍的优胜劣汰。


《条例》强调教育督导实施的程序化。为保证教育督导的合法公平与公正,《条例》第二十四条对教育督导的实施程序做了科学的、详细的、严格的规定。一是确定督导事项,成立督导小组。二是发布书面通知,向被督导单位发出书面督导通知,明确督导时间、内容和要求。三是提交自评报告,要求被督导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自评报告。四是实施现场督导,通过审核被督导单位的自评报告,确定督导的重点,实施现场督导。五是征求多方意见,征求公众对被督导单位的意见,采取召开座谈会等形式专门听取学生及其家长和教师的意见。六是反馈督导意见,督导小组对被督导单位的自评报告、现场督导情况和公众意见进行评议,形成督导意见反馈给被督导单位。同时,也明确了被督导单位的申辩复核权利。


《条例》增强督导结果运用的权威性。为了实现教育督导的目的,《条例》对于督导结果的运用,设计了逻辑严密的制度体系,增强了教育督导的针对性、实效性和权威性,让教育督导“长牙齿”在工作过程中实实在在地体现出来。特别在《条例》第三十三条中,明确了教育督导机构发现被督导单位存在的严重问题,“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对其相关负责人进行约谈,并将约谈书面记录报送被督导单位所在地党委和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备案”。为此,对被督导单位存在的问题,事实要摸清、要害要抓准、原因要说透、责任要分清,是实施督导问责制、约谈被督导单位相关负责人的基本前提。


(作者:国家督学,郑州市教育局原党组书记、局长 王中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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