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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学生资助监管面部识别系统上线

发布时间:2023年04月25日10:05 来源:河南省教育厅

  为进一步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监管,客观真实反映受助学生实际情况,防止虚报、冒领、套取资助资金等违纪违规行为的发生,日前,我省研发部署了河南省学生资助监管面部识别系统,并配套下发了《河南省学生资助监管面部识别系统使用规程(试行)》(教资助〔2017〕831号)。


  新增学生面部识别信息由学生本人持身份证通过终端机采集,验证学生本人和身份证照片面部特征是否一致。拟资助学生在校期间仅采集一次。该工作由学校自行组织,每学期初开展,春季4月20日前完成,秋季11月20日前完成,没有按时采集的,无法进入以后月份的例行抽查。


  身份验证失败导致采集不通过的学生,可以先将其在校信息录入面部识别系统,进入系统后暂时允许在本学期内参与例行检查。因身份证件消磁、损坏等个人原因造成无法验证的,要在本学期内重新办理身份证件并再次尝试通过新增采集,在学期末前仍无法通过的,学校允许学生持身份证件在终端机上现场拍摄佐证照片申诉处理。


  拟受助学生每学期至少完成2个月的例行抽查,例行抽查少于2个月通过记录,或无任一月“正常考勤”结果的,取消本学期受助资格。为确保应助尽助,个别因请假、实训实习等原因未能正常参加例行抽查的学生,学校可以在系统中标示原因,通过该月抽查。


河南省学生资助监管面部识别系统使用规程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精神和《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在全省中职学校推广使用河南省学生资助监管面部识别系统的通知》(教资助〔2016〕1034号)相关要求,进一步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监管,客观真实反映受助学生实际情况,防止虚报、冒领、套取资助资金等违纪违规行为的发生,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河南省学生资助监管面部识别系统(以下简称“面部识别系统”)利用生物识别技术和设备采集学生面部信息,记录学生全日制在校情况,为各地、各学校发放和管理资助资金提供基础依据。


  第三条识别对象包括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各类学校中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全日制正式学籍在校受助或拟受助学生。


  第四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面部识别监管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牵头,各级学生资助部门负责管理,各中等职业学校具体负责本校学生面部识别资助监管工作,校长是本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面部识别系统是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全国系统”)中等职业学校子系统的补充,是实现全国系统线下过程化管理的主要手段和工具,其日常监管结果要和同时段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相关信息保持一致。


  第六条新增学生面部识别信息由学生本人持身份证通过终端机采集,验证学生本人和身份证照片面部特征是否一致。拟资助学生在校期间仅采集一次。该工作由学校自行组织,每学期初开展,春季4月20日前完成,秋季11月20日前完成,没有按时采集的,无法进入以后月份的例行抽查。


  第七条身份验证失败导致采集不通过的学生,可以先将其在校信息录入面部识别系统,进入系统后暂时允许在本学期内参与例行检查。因身份证件消磁、损坏等个人原因造成无法验证的,要在本学期内重新办理身份证件并再次尝试通过新增采集,在学期末前仍无法通过的,学校允许学生持身份证件在终端机上现场拍摄佐证照片申诉处理。


  第八条例行抽查由省、市、县学生资助部门发起,由学校组织使用手机APP或者终端机开展,是针对辖区内所有直属学校全部拟受助学生的常态化日常工作。


  第九条各地例行抽查每学期不少于2个月。春季例行抽查从3月1日开始,5月31日前完成;秋季例行抽查从10月1日开始,12月15日前完成。


  第十条例行抽查采取不定时制度,不得提前告知学校抽查时间,抽查当日通知,抽查持续时间不应超过5个小时。为不影响教学秩序,建议课间或课下组织学生按时按要求参加抽查。


  第十一条拟受助学生每学期至少完成2个月的例行抽查,例行抽查少于2个月通过记录,或无任一月“正常考勤”结果的,取消本学期受助资格。


  第十二条为确保应助尽助,个别因请假、实训实习等原因未能正常参加例行抽查的学生,学校可以在系统中标示原因,通过该月抽查。


  第十三条APP手机客户端识别无法通过的学生,要到学校终端机上进行现场确认,再次识别仍无法通过的,自动拍照留存作证后强行确认通过。


  第十四条每月的抽查结果将于月底锁定(12月于当月15日后锁定),如学校对该月生成的学生非正常考勤结果有异议,可在系统内发起申诉,正式行文(附名单)给同级学生资助部门详细说明缺位原因。申诉时间区间为次月10日前(12月申诉时间为12月16日-20日)。收到申诉后,同级学生资助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通过或者驳回,通过申诉的学生其所申诉月份状态改为正常,驳回的和未予处理的申诉,仍维持原有状态。


  第十五条全学期无“正常考勤”抽检结果的,如学校对结果有异议,可在系统内发起申诉,正式行文(附名单)给同级学生资助部门详细说明原因。申诉时间区间为:春季学期6月11日-20日,秋季学期12月21日-31日。收到申诉后,同级学生资助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通过或者驳回,通过申诉的学生其本学期各月状态改为正常,驳回的和当月未予处理的申诉,依然记为原有状态。


  第十六条定向抽查是由省、市、县学生资助部门对下辖学校中部分受助学生或拟受助学生发起的不定期的随机抽查,是线下实地监管或调研的重要补充。开展定向抽检不得提前告知所涉及学校或学生抽查时间,抽查当日通知,抽查持续时间不能超过3个小时。


  第十七条定向抽查结果会覆盖未锁定的当月例行抽查结果。


  第十八条学校要组织即将离校参加岗位实习的受助学生在终端机前进行离校前确认,从岗位实习期开始,停止例行抽查。岗位实习期结束后,面部识别系统再将其变为普通在校生,继续参与例行抽查。


  第十九条学校对参加岗位实习确认的学生信息进行完善,必填信息包括:实习人姓名、身份证、年级、班级、实习单位、实习地点、负责人、负责人联系方式。如果学生的实习信息(包括实习地点、实习单位、负责人信息)有变动,学校应及时在系统内对实习数据进行更新。


  第二十条学校要在岗位实习开始前将学生岗位实习确认信息通过面部识别系统提交同级资助部门备案。岗位实习备案信息要和河南省职业院校实习备案管理平台中岗位实习相关信息保持严格一致。


  第二十一条例行抽查和定向抽查中采取终端基站和GPS定位,学生必须在校园范围内才可以通过抽查,定位半径为以学校中心为圆心1500米以内。


  第二十二条学校要及时更新或增减校园地址信息。学校在面部识别系统中提交的学校办学地址和地理点位必须经河南省教育厅公布确认,未经公布确认的办学地址和地理点位不得开展中职学生资助工作。


  第二十三条各级资助部门要落实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和数据安全保密制度,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严禁泄露或非法向他人提供资助相关信息。


  第二十四条各市县学生资助部门应依据本规程制定本地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河南省学生资助监管面部识别系统使用规程(试行)》(教资助〔2017〕831号)即日起废止。


二审:时高玺 责任编辑:李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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